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06-11-14
- 作者
- 王晓
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

市政府《实施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使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推荐党代表和政协委员、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不得扣押身份证等证件,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等非法行为。
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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