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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中国统计开放日” “经济大普查 述说新时代”

2023-09-15 17:36:21

来源:德化网   作者:德化县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德化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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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国统计开放日? 

中国统计开放日是由国家统计局创办,旨在庆祝“世界统计日”,同时推动中国统计公开透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从2010年起,每年9月20日即为“中国统计开放日”,以促进公众了解统计、走近统计、感受统计。

2023年第十四届中国统计开放日的主题是:“经济大普查  数说新时代”。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知识 

一、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界定。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

统计调查相关知识

1.统计调查方法: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法主要有周期性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行政记录等。

2.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从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中,抽选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并据以对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作出估计和推断的一种调查方法。显然,抽样调查虽然是非全面调查,但它的目的却在于取得反映总体情况的信息资料,因而,也可起到全面调查的作用。当前,德化调查队开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多为抽样调查。

3.居民可支配收入: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可分为三类: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居民消费支出:是指居民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现金消费支出,也包括实物消费支出。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居民消费支出可分为三类: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5.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全部工业产品第一次出售时的出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的相对数。

6.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是反映作为中间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的相对数。

7.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产品生产者出售农产品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及幅度的相对数。该指数可以客观反映全国农产品生产价格水平和结构变动情况,满足农业与国民经济核算需要。其中某代表品生产价格指数是通过对全部有出售该产品行为的调查单位的个体指数进行几何平均求得的,类价格指数是通过对其所属的类(或代表品)的价格指数进行加权平均求得的。季度累计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与分季指数的计算方法相同。

8.粮食产量:指农业生产经营者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全部粮食数量。按收获季节包括夏收粮食、早稻和秋收粮食,按作物品种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谷物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1989年以前全国粮食产量数据主要靠全面报表取得,1989年开始使用抽样调查数据。

9.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日历年度内收获农作物在全部土地(耕地或非耕地)上的播种或移植面积。凡是本年内收获的农作物,无论是本年还是上年播种,都算为播种面积,但不包括本年播种,下年收获的农作物面积。

10.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指报告期初(末)全部畜牧业生产养殖场(户),包括辖区内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畜牧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畜牧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畜牧业可续试验机构进行的畜牧业生产)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数量。该指标为及时准确反映全省畜牧业生产发展情况,为党委和政府制定畜牧业发展政策,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满足全省需要的主要畜禽产品的准确推算数据。

11.调查失业率:是反映各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四大指标之一。要保持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地发展,必须对就业情况的变动进行系统的观测。

统计法治相关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 《福建省统计条例》相关规定

(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为开展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并接受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资料,对按照相关统计制度符合纳入统计调查条件但尚未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告知书,说明主要指标含义、报送义务和要求等。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申报、建立统计调查关系。逾期未申报的,由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予以催报。催报后仍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公布的统筹管理,保障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修订已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说明修订依据和情况。

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属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范围的统计数据,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

公布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利用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依据统计台账报送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指导和规范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台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系方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在本省依法开展统计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德化县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德化调查队(宣)


[憨鼠责编:小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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